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將電腦網路使用權列為基本人權之一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中47個組織成員國家,於2012年六月29日正式通過關於網路使用權的人權宣言。該宣言指出網際網路的使用權為重要人權之一,各國政府應予以提倡並保護其公民之網路使用權[1]。聯合國並將資訊教育列為教育六大能力指標之一。
電腦網路使用權為基本人權之一 |
資訊科技的發展隨著技術進步,與生活愈加密不可分,也創造更多機會。然而,孰悉電腦技術,得以在資訊時代中獲益的,絕大多數是相對富裕及年輕的一代。貧苦、年長者及位在偏遠地區而缺乏寬頻技術的民眾,便在資訊科技缺乏的情況下更顯弱勢。Google 網路公司董事會主席埃里克‧施密特(Eric Schmidt)於2012年2月在西班牙巴塞隆那舉行的「流動通信世界大會」發表之主題演講即指出,網路技術的進步正在創造一個新的鴻溝,而其可能會擴大世界貧富差距,讓當前社會資源分佈不均的情況更為嚴重。
電腦教室外是低收入戶居民排隊領救濟品處 |
儘管美國現在電腦及網路資訊發達,然而僅有百分之六十二的低收入戶(年收入在兩萬五千美元之下)家中有一台電腦,而其餘的低收入者是無法使用資訊科技的。這些低收入者多為拉丁裔或是華人移民長者。由於缺乏溝通及資訊能力,使他們錯失了很多足以影響生活的重要資訊—尤其他們在求職就業及尋找適當居所時,造成極大的困擾。美國政府因應此情況,便於2009年起推動寬頻技術機會計劃(BTOP),至今實行已有三年。此計劃不但大幅改善當地移民生活品質,也獲得社群的大量正面反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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